来源: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推进招标代理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 ,是指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设立分公司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总公司为信用评价对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从业人员是招标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评价周期为 1年,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在网站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主体
第六条 信用评价依托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开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评分、信息推送和异议处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现场的管理、评分、信息推送和异议处理,做好 “一项目一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信息登记、公示,发布评价结果、推进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代理本地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 “一项目一评价”。
第八条 招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 3日内提出“一项目一评价”评价建议,并附证据材料,报送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一项目一评价”。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结果发布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项目一评价”。
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需扣分。信用评价周期内发现代理该项目的机构存在需扣分情形的,可以追评并更新 “一项目一评价”结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主要负责人员信息等以及从业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学历专业、职称、职业资格、工作年限、培训考试、社保缴纳等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社会服务、行业贡献、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等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依据包括:
(一)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文书。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面行为评分情况。
(三)其他有关招标代理负面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 “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采取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信用评价系统自动获取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一)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代理机构自主填报,经公示后采集。
(二)不良信用信息中的司法裁判信息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采集。行政处罚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个工作日内推送。
(三)现场交易负面行为信息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填报的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情况,按照评价标准计算得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信用分值,最高得分 100分。
信用评分 =基本信息分(70分)+良好信用信息分(30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第十三条 根据信用分值和排序确定信用等级,实行全省统一排名。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以 60分为界线划分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优秀):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
AA级(信用良好):信用分值排名前80分(含)-90分。
A级(信用合格):信用分值排名80分以下,且60分(含)以上的。
B级(信用不合格):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
信用分值最低为 0分,分值小于0分的按0分记。
首年(以日历年为准)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若该机构有 1名以上项目负责人,且“不良信用信息”无扣分,则其信用等级默认为A级。未及时申报有关信息,造成无法正常评分的,有关评价指标不得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 B级。
(一)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因本机构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在惩戒期内的。
(三)故意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评优评先等参考依据,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鼓励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不得滥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 AAA级代理机构,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部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二)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减少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B级的代理机构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依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频次。
(二)将负面行为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三)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活动。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公开期限:
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示。
良好信用信息长期公示。
不良信用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 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其中,被行政主管部门警告、通报批评产生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不良信用信息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公示期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
第十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自决定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将信用评价信息转为机构信用档案并保存,不再向社会公开。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 “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 , 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 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录入该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行政监督部门申诉;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异议人应提供招标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真实名称(姓名)、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的。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超过公示期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异议人没有新的证据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评价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记录、推送信用信息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处理评价异议的,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改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价主体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类别 |
评价 指标 |
评价内容 |
信息采集方式 |
责任 主体 |
备注 |
基本 信息 |
企业 基本 情况 |
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且在公示期内未及时改正的,每发现一处减 1分,累计扣分不多于10分。 |
自主 填报 |
代理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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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基本 情况 |
从业人员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且在公示期内未及时改正的,每发现一处减 1分,累计扣分不多于10分。 |
自主 填报 |
代理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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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信用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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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等级为 “优”的得5分,“良”的得4分,“中”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
省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
代理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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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信用 等级 |
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 B级及以上的得5分,M级的得3分,C级的得1分,D级及未提供的不得分。 |
自主 填报 |
代理 机构 |
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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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任务 |
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或委托的课题研究、培训教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国家部委委托的,每项得 10分;省级相关部门委托的,每项得5分;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的,每项得3分。 |
自主 填报 |
代理 机构 |
以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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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培训 |
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培训情况,每人次得 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
自主 填报 |
代理 机构 |
以参加当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证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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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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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 1分;经劝阻无效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
交易机构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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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每发生一次扣 2分。 |
交易机构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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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预约场地时间发生变动,未及时变更或取消开标评标场地,每发生一次扣 3分。 |
交易机构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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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公告信息有错误的,每发生一次扣 5分。 |
交易机构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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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每发生一次扣 5分。 |
交易机构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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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专家通道,每发生一次扣 5分。 |
交易机构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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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内有关选项选择错误,造成项目无法顺利开展,每发生一次扣 5分。 |
交易机构推送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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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人次扣 8分。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完成信用修复、不再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不再扣分。 |
部门 推送 |
司法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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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后,未及时上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导致文件下载时间不一致,每发生一次扣 3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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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每发生一次扣 3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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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本的,每发生一次扣 5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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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每发生一次扣 5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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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每发生一次扣 5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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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未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每发生一次扣 6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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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检查、调查处理投诉或者案件查办,每发生一次扣 6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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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机构文件编制、招标程序等情形导致项目废标,每发生一次扣 10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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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标代理原因,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或最终形成的评标报告内容与行业规定不符的,每发生一次扣 3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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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每发生一次扣 15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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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等的,每发生一次扣 15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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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遵守相关规定,每发生一次扣 15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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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每发生一次扣 20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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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每发生一次扣 30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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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压价、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每发生一次扣 30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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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或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档案资料,每发生一次扣 30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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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每发生一次扣 40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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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每发生一次扣 40分。 |
部门 推送 |
行政监督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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